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,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,根據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撫順市雷鋒紀念館(撫順市雷鋒精神研究所)。
第三條 本單位地址是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雷鋒路東段61號。
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。
第五條 本單位是由撫順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,上級行政主管單位是撫順市文化旅游發展促進中心。
第六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撫順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。
第七條 本單位下設辦公室、研究室、保衛科、管理科、展覽科等部門。
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
第八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紀念先烈、教育人民。
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負責雷鋒紀念館的維護、環境美化和雷鋒遺物、史料的搜集、編寫與陳列等工作,組織開展各類紀念、宣傳活動,傳播雷鋒事跡、弘揚雷鋒精神。
第三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。
第十二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,依法接受稅務、會計、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。
第十三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、管理。
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換屆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前,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。
第四章 信息披露
第十六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,真實、完整、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:本單位章程;法人登記事項;主要業務活動情況;本單位年度報告。
第五章 剩余資產處理
第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,應該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開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十八條 清算工作結束,形成清算報告,報舉辦單位審核同意,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。
第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,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;
(三)本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,經舉辦單位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。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,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、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,應以法律法規、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。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,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刊載內容為準。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制定并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。
撫順市雷鋒紀念館
2018年6月20日